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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,4-丁二醇终止措施的公告

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2号
2014-12-10
  • 2009-05-21 原审初裁 2009-12-25 原审终裁 2014-12-10 措施终止

公告

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,4-丁二醇终止措施的公告

2014-12-10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

2009 年 12 月 24 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106 号公告,决定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1,4- 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 5 年, 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止。

2014 年 7 月 25 日,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51 号公告,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终止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,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、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 2014 年 8 月 24 日前,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。

在规定时限内,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,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。鉴此,自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,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1,4- 丁二醇终止征收反倾销税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
2014 年 12 月 1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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